问答题

48、甲与某工,一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了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付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满。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大石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换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题: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到7月10日的每天50元的延迟履行违约金

【参考答案】

可以。《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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