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刘某,男,20岁;同案被告人白某,男,17岁。上述被告在跳舞时,与被害人陈桌发生争执,刘某用菜刀在被害人头上连砍两刀,均伤至颅骨;白也用刮刀在被害人左大腿刺两刀,致大腿静脉被刺伤。被害人遭二犯伤害后,出现失血性休克,经抢救脱离危险,但终生残废。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白某有期徒刑3年。判决宣告后,二被告均没有表示要上诉,但二犯的父亲都表示要上诉。刘犯的父亲到一审法院交上诉状时,办案人员问刘某是否知道上诉,刘父答不知道。法院就以无权上诉为由不予接受。白某的父亲交上诉状时,办案人员讲,上诉就到市中级法院去。白父即把上诉状交到了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过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偏轻,考虑到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故对没有上诉的刘某改判有期徒刑8年,对白某维持原判。
问题: 一审法院没有接受上诉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一审法院没有接受刘父的上诉是正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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