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
:2014年9月,侯一京在甲县的家中病逝。他生前曾在乙县某村居住过一段时间,留在乙县的三头耕牛由其大儿子侯大明接管占有。侯大明的弟弟侯小明认为耕牛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遗产的一半所有权。
当被告和原告就耕牛分割进行诉讼时,侯一京的堂兄侯一城从国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耕牛所有权的要求。侯一城称:争议的三头耕牛不是侯一京的遗产,而是侯一城在出国前借给侯一京使用的,当时约定由侯一京免费照管耕牛,并可以供自己耕地使用,待侯一城归国后再返还,这一口头约定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此,侯一城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的耕牛所有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耕牛,并要求侯大明赔偿侯一京死后这段时间擅自使用耕牛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侯一城参加诉讼。
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明发现侯大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侯小明亲自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但被告主张法院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侯小明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 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准许侯小明撤诉是不合法的。因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必须经过被告的同意方可。[解析]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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