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坐落在A市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3年1月~2016年2月开发“幸福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所示:
(1)2013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且规定2013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在2014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为超过期限1年没有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与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
(3)2015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该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是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可以按房地产项目分摊),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与罚息150万元,已经取得相关凭证。
(5)2015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是45000平方米,截止2015年8月底销售面积是40500平方米,取得收入40500万元;还有4500平方米房屋没有销售。
(6)2015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幸福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还没有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2016年2月底,公司把剩余的4500平方米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32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是5%;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7%:③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是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是2%;④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是5%)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照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需要计算出合计数。 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5年9月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参考答案】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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