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当月采购各种货物,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注明销售额30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在采购、销售过程中合计发生运费10万元,已取得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以上凭证当月均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申请抵扣。
(2)当月销售货物,开具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5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注明销售额300万元(含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实际收到的价款10万元,新首饰的价格30万元)。
(3)当月取得A厂家按照2004年其生产的电冰箱销售额10%返还收入20万元,取得B厂家返还的2004年电视机展示费用和促销费用10万元。
(4)当月开业的台球馆取得票价收入85000元,销售香烟取得收入3000元,销售饮料取得收入1000元,销售毛巾等日用品取得收入1000元,将台球馆的一间办公室出租给个人卖饮料,本月取得租金为5000元;本月支付工作人员工资10000元,设备维修费4000元,购进两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340元。 本月所获得的有关票据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并于当月申报扣除。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

计算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参考答案】

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1+10× 7%-20÷(1+17%)×17%=48.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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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设在西部地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8月投产,经营期限20年,当年获利5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从1996年开始计算。1996年亏损10万元,1997年获利20万元,1998年亏损10万元,1999年获利40万元,2000年获利50万元。2002年初,企业核算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2001年每季已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万元)。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项目需要调整: (1)取得A股股票转让净收益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企业境内投资取得股息5万元,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投资方相同。 (3)1999年到期的应付未付款10万元,债权人始终没有要求偿还,并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4)该企业与境外关联咨询企业共同与境内客户签订合同并提供咨询服务,由该企业收取咨询费收入16万元,从中分得60%,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漏记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4万元,国库券转让收益2万元。 (6)外国投资者从该企业分得利润10万元,汇往境外。 (提示:预提所得税税率10%;该企业符合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要求: (1)计算该企业1995年至200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逐项说明调整理由,并计算2001年该企业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3)计算该企业2001年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