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村民宋某、薛某和申某合伙经营运输业,三人合资购买卡车一辆、小型拖拉机一台,价款共26万,其中宋某出资6万元,薛某、申某各出资10万元。由宋某开车,薛某和申某协助联系业务做助手。合同约定,三方各自占有合伙经营的1/3份额,按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合伙经营两年后,薛某想个人外出经商,以10万元价格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外村一个朋友张某,由张某参加合伙经营,并按1/3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薛某事先未征得宋某和申某的同意,当张某参加运输经营活动时遭宋某和申某的拒绝。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薛某作为合伙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在其转让时应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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