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广州某公司(买方)与美国某公司(卖方)于1996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纯碱买卖合同,装运期限为1996年4月30日之前,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在纽约付款,贸易条件为 CIF。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个协议,规定广州公司于1996年3月6日之前将确定的开立信用证的日期电告美国公司。开证日期经美国公司电传同意后合同方生效。 1996年3月4日,广州公司电传通知美国公司将不迟于3月9日开出信用证,请美国公司予以确认。3月6日,美国公司电传要求广州公司于3月7日17点之前将信用证开到纽约。同日,广州公司电传给美国公司表示时间太紧,要求延至3月8日开证,美国公司对此未予回复。3月10日,美国公司发传真给广州公司,要求尽快开证。3月14日,广州公司开出以美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美国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未对开证日期提出异议,但要求广州公司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广州公司认为此要求明显违反了买卖合同的规定,未予同意。此后广州公司电传催促美国公司告知装运日期及船名,并催美国公司按规定交货。5月26 美国公司电传广州公司,称广州公司未于3月9日之前开出信用证,已违反合同,且广州公司也未能按美国公司的要求修改信用证的内容,故美国公司有权不予发货。双方遂产生争议。若本案中的买卖合同被仲裁庭或法院认定无效,则关于已开出的信用证说法正确的是:

A.信用证随之当然无效
B.信用证在原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C.开证行可随即自行撤销信用证
D.开证行可随即根据广州公司的指示撤销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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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甲厂技术人员康民思以3万元钱将一项技术转让给孔斯,孔斯获得该生产新型电视机技术之后找到费克,两人约定:孔斯以技术出资,费克投入资金,注册乙公司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视机。协商好后,费克用孔斯提供的技术开始批量生产电视机。正当费克准备将电视机推向市场之时,得知在深圳有一个大型电子产品展销会。费克认为这是一个推销自己产品的极好机会,于是向展销会举办者华茂公司租了一个大型柜台来推销这种新型的电视机。为配合这次行动,费克提供有关电视机的各种情况给广告经营者费森登,吹嘘该电视机质料是如何的先进、安全、可靠,使得消费者信以为真,纷纷来购买这种电视机,有不少厂家来与费克签约预订。展销会结束后,费克凯旋而归。不久,购买该电视机的消费者纷纷投诉该电视机,经有关部门鉴定认为,该电视机确有一些先进的技术成分,但是由于相关的一些技术还达不到要求,使得该电视机使用过长便会引起爆炸,另外该电视机做工粗糙,经常漏电,存在严重隐患,该产品还达不到上市的要求,展销会结束后,奈克在家正看电视,而电视机发生爆炸,一家人遭受了人身伤害,请问奈克一家可以请求下列哪些人员赔偿
A.展销会举办者华茂公司
B.乙公司股东费克、孔斯
C.乙公司
D.广告经营者费森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