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建造开发销售商品房,2005年10月该公司在当地有关媒体刊登售楼广告。内称:该楼盘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环境优美典雅,绿化率为48%,并建有高档会所;为此,该楼盘的房价确定为每平方米8500元(均价)。某公司职员李某看到该售楼广告后,认为该楼盘的小区环境正合其购房意愿,遂于2005年12月5日与A公司签订了总房款为10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2006年6月lo日前交房,违约金为合同总房价的5%。2005年12月10日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额房款。2006年6月8日A公司按期交房,李某发现A公司为降低建房成本,大大减少了小区的绿化,其绿化率仅为25%,且售楼广告中所称的高档会所也不见踪影。于是,李某向A公司提出异议进行交涉,认为A公司缺乏诚信,所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小区环境与其售楼广告宣传的内容大相径庭,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认为售楼广告宣传的内容是其开发初期的设想,后因房地产市场火爆,本公司有权改变原有的小区规划;且其售楼广告宣传中所称的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内容并未载入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因此,该售楼广告内容应视为要约邀请,仅供购房者参考。李某对A公司的解释十分不满,遂向B区人民法院(PA下简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因改变小区环境规划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有关小区绿化率和建有高档会所的内容仅在A公司的售楼广告中刊登,并未载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人民法院认定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该案李某遭到的经济损失为53000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为A公司建造该商品房的承包人C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以A公司未按照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并经多次催告未果为由,向B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商品房拍卖,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建设工程的价款。
要求:根据以上所述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的问题;
(1)A公司的售楼广告中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说明应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并说明理由。
(2)由于双方未将售楼广告中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说明载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A公司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3)如果李某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其损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增加,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4)C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商品房拍卖,并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建设工程价款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A公司的售楼广告中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说明应视为要约。根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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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6月1日由A公司、自然人B和C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公司以货币出资100万元,以机器设备出资200万元,B以货币出资100万元,以专利权出资350万元,C公司以厂房出资250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不改变出资比例的基础上,经过一系列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 成立后公司发展迅速,公司的董事会在2006年决定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就本次变更公司形式的具体方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发起人为A、B、C。随后,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和甲公司核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1)注册会计师核验,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2)首次发行股票5000万股,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为2000万股,其余向社会公开发行。 (3)甲公司在2005年曾向证监会提出公开发行的申请,但申请的报告中被查出有虚假的记载和重大的遗漏,2005年未能成功发行。 (4)股东A借用甲公司流动资金500万元,截至申请材料提交时,A股东按照还款计划已经偿还了200万元,还有300万元尚未偿还。 (5)在股东会的变更公司形式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表决中,公司股东全部出席,在表决中,股东B没有同意,而A公司和C公司同意,股东会以持有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的股东通过的方式,通过了此项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的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 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形式变更的表决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3)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其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假定不考虑非经常性损益) (4)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是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5) 公司2005年的申请是否构成本次首发新股并上市的障碍请说明理由。 (6) 股东A向甲公司借款的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