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是汽车生产厂,2011年8月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资成立了一家汽车经营公司。三方约定,甲公司以其制造的50辆小轿车作为投资,乙公司以其闲置的厂房投资,丙公司以500万元现金作为投资。甲公司该品牌小轿车本月平均售价为12万元/辆,最高售价为12.8万元/辆,生产成本为9.8万元/辆,投资时评估价格为12万元/辆,该品牌小轿车消费税税率5%;乙公司的闲置厂房为企业于2004年购入,原值和计税基础均为5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50万元,税法与会计采用同样的折旧年限和计提折旧的方法,公允价值和评估价值均为500万元。三方约定,丙公司每年可以分取40万元的固定利润,不承担投资风险。假设甲公司当月无进项税额。(城建税税率为7%)
问题:
丙公司这笔投资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答案】
丙公司取得的固定收入相当于是将资金借与他人取得的资金占用利息,应按“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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