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
①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以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②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③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
甲公司于2006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担任公司董事长。丁某聘请汪某担任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内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期届满仍未能偿还。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其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5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担任甲公司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甲公司经理。
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担任甲公司董事长为什么
(3)汪某是否有资格担任甲公司经理为什么
(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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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200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200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200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0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2)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5)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