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郑×龙,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省××县人,是××县××乡××村运输专业户。2000年10月13日晚7时,郑×龙驾驶×牌汽车,由本县到×县拉沙子。晚上11时40分,当郑×龙驾车行驶至××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郑×龙看不清路面,而郑×龙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陈×娟撞倒在地,立即昏迷。陈×娟,女,31岁,××市×厂工人,已婚,有一个3岁男孩。陈×娟在厂里是技术骨干,工作任劳任怨,人际关系也非常好。 郑×龙撞倒陈×娟后,停车走到陈的跟前,听到陈×娟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郑×龙产生杀人的邪念,把陈×娟拖到离现场100米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致使陈的死亡。事后,郑×龙逃离现场。2000年×月×日,××市公安局对郑×龙予以刑事拘留;2000年×月×日郑×龙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郑×龙遗留在现场的脚印和右手拇指的指纹,××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为证。郑×龙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尽力开脱罪责,拒不认罪。 ××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对郑×龙提起公诉。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参考答案】

(一)首部 1.标题。第一行居中写明:“××市人民检察院”。第二行居中写:“起诉书”。 2.文号。应写为:“×检刑诉[2......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热门 试题

问答题
根据下列材料,叙写起诉书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市人民检察分院 起诉书 ×市分检刑诉(2004)×号被告人刘××,女,43岁,汉族,初中文化,×省×县人,无业,住×市×区×街×楼×号,因涉嫌杀人罪,于2003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男,54岁,汉族,初中文化,×省×县人,×市×区饮食店工人,住×市×区×街六楼二单元五号,因涉嫌杀人,于2003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生,男,24岁,汉族,高中文化,×省×县人,×煤炭公司工人,住该厂宿舍,因涉嫌杀人,于2003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陈××、刘×生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月××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于×年春天,在个体经营中,与×省×县×村村民张×相遇,后将其家作为张的落脚点。被告人陈××、刘××虽然于×年×月已离婚,但两人仍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陈××对张×、刘××的暧昧关系心怀不满,曾在××××年10月到派出所检举了张×放在被告人刘××家中的一辆来历不明的自行车和怀疑张、刘乱搞两性关系的问题。××××年12月,张×被公安机关遣送到×县×村,后又流窜来×市。此时,被告人刘××已不愿与张鬼混,遂起意杀人灭口。曾唆使其长子陈×,侄子刘×生把张骗到外地杀死未逞。被告人陈××因怀疑张×与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心怀不满,又因曾检举过张×,怕张×对其进行报复,遂与刘××合谋杀死张×。被告人刘××以亲戚关系拉拢和给人民币一万元收买被告人刘×生共同作案。2003年××月××日上午,被告人刘××在张×来家后,先后将陈××、刘×生叫到其家。被告人刘×生乘张×不备之机,先将张绊倒,并狠掐张的颈部,被告人刘××按住张的胳膊,被告人陈××用擀面杖猛击张的头部,将张打掐致死,后将尸体隐藏在双人床下。被告人刘××、陈××、刘×生为了隐瞒罪行,逃避罪责,又共同策划毁尸灭迹。由被告人刘××、陈××先后购买了手提包、橡胶手套、塑料布、棉花等物品。××月××日上午,由被告人刘××守门放哨,被告人陈××、刘×生用菜刀将尸体肢解成十块,又用改锥将眼睛挖出扔掉,将头和手放在锅里煮后,装在塑料袋内,仍藏在刘××家中。被告人刘××、陈××、刘×生把张×的碎尸分别装入手提包和打成行李卷。当日下午4时许,混入×市车站,放在由×市开往×市的×次特快列车×号车厢行李架上。次日晚,被告人刘××、陈××又将张×的头和手用塑料包捆后,扔进××区×村附近的污水渠内,作案后,被告人刘××、陈××、刘×生又多次订立攻守同盟。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