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度实现利润500万元,其中有该个人给其他单位提供与其生产经营无关的设计收取设计收入80万元。该企业本年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00×35%-0.675=174.325万元,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该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错误,并认定为偷税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偷税数额=[480×35%-0.675+80×(1-20%)×40%-0.7]-174.325
=(167.325+24.9)-174.325
=17.9(万元)
(2)由于偷税额17.9万元,占全部应纳税额174.325万元的10.27%,故税务机关认为犯了偷税罪,除迫缴税款外,还应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偷税情况,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单位处以l~5倍的罚款,并按偷税天数征收0.5‰的滞纳金。
(4)由于该单位认为税务机关的罚款行政决定计算有误,偷税比例应为 9.4%[即17.9/(167.325+24.9)],属定性错误,拒不缴纳罚款,并准备上诉法院。税务机关遂决定从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次日起,加罚3‰的罚款。
(5)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书之次日起,向人民法院上诉税务机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要求:
(1)以上税务机关的各种行为是否正确若不正确,指出正确的处罚方法。
(2)企业的行为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如何纠正

【参考答案】

(1)追缴偷税款正确,即应追缴偷税款
=[480×35%-0.675+80×(1-2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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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100吨,每吨收购价4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400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50%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支付运输费用10000元,取得普通发票。其余50%运回企业,支付运输费用10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不含税26700元。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额 102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本月内企业将收回的药酒批发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0000元。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20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2)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00元、增值税额 850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购货运输费用20000元,取得普通发票。本月将已验收入库货物的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5000元,20%用作本企业集体福利。 (3)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000元,增值税额 34000元。本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500件,每件成本价40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以成本价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月末盘存发现本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玉米被盗,金额9165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取得的专用发票均通过了税务机关的认证,并在当月申报抵扣。) 要求; (1)计算业务(1)中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1)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业务(2)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业务(3)中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