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国土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国土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国土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国土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
问题: 县国土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国土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2005年4月县国土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理由是:①该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2条......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