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明史·刑法志一》: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日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充军刑适用情形的发展。

【参考答案】

明初,充军刑仅适用于边境卫所屯种,后成为定制,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六种。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但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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