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0年11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需方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出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待货物全部验收后结算,并在合同中约定票据不得转让。承兑银行为A银行,到期日为2001年5月1日。2001年3月1日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随后将汇票向B银行贴现。后乙公司发现甲公司产品缺少合格证和质检证明而拒绝提货,至2001年4月20日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A银行不得支付该汇票金额。汇票到期日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乙公司通知不得付款为由拒绝支付。
[问] 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背书转让有效。因为甲乙只在合同中约定票据不得转让,未在票据上做出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