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出口公司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发盘,报价小麦500公吨,每公吨26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6天。乙公司2天后回复电中要求将货物价格降低为每公吨240美元。4天后,甲公司将这批小麦卖给了国外丙公司,并在第6天复电乙公司,通知其货已售给其他公司。乙公司据此认为甲公司要求将货物价格降低为每公吨240美元,要求甲公司赔偿。请问,甲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乙公司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甲公司不应赔偿。[理由] 乙公司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要求将货物价格降低为每公吨240美元,该行为构成了还盘。还盘一经发出,原发盘即失效,合同因而没有成立。由于合同未成立,所以不存在擅自撤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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