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3年4月1日,英国的甲公司与中国的乙公司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企业”),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约定:(1)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2)甲公司出资3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0%;乙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3)甲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50万美元出资,其余以货币出资;乙公司以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出资,其余以货币出资。(4)双方约定各自认缴的出资分两期缴纳,非货币资金出资应于2013年6月1日之前投入丙企业;货币资金应于2014年4月1日之前缴足。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按照合同约定,缴付第一期出资。2014年2月,甲公司以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50万美元缴付了剩余出资。
根据上述事实和外商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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