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红河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 从金星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 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装卸费0.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3) 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4) 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 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5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 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
(提示: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150元/箱)
要求:
(1) 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 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参考答案】

(1) 增值税
① 外购、加工烟丝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
②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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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张某、李某、王某拟共同出资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张某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李某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王某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 公司的董事长由张某委派,副董事长由李某委派,经理由王某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张某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李某、王某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应提前 25日通知全体股东。 (3) 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张某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李某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王某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4)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李某担任监事。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公司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 张某以计算机软件和李某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 张某、李某、王某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6)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7) 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谁召集和主持并说明理由。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9)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的通知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10) 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12) 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2007年6月1日,华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因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做虚假记载,致使中小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中国证监会在对华昌公司的检查中,还发现下列事实: (1) 华昌公司多次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该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成交量。 (2) 2007年1月10日,华昌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对建海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董事张某第二天将该收购方案透露给自己的大学同学夏某,夏某根据该信息在对华昌公司股票的短线操作中获利50万元。 (3) 2007年2月1日,注册会计师赵某接受华昌公司的委托,为华昌公司的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华昌公司的年度报告于2007年3月1日公布。3月 10日,赵某将自己于2007年1月20日买入的华昌公司股票全部卖出,获利20万元。 (4) 2007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做出罚款200万元的决定。6月 5日,投资者李某在对华昌公司的诉讼中胜诉,人民法院判决华昌公司赔偿李某的证券交易损失300万元。因华昌公司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和民事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向华昌公司提出应首先缴纳罚款。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指出本题要点(1)中华昌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并说明理由。 (2) 董事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 注册会计师赵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 如果华昌公司对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进行何种申诉 (5) 因华昌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6) 中国证监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