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华夏公司系从事生物技术开发的经济实体。2002年5月,该公司自行制定了股票发行办法,办法规定股票发行工作由公司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银行或由本公司办理。但是在股票发行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该公司即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先后向某家具厂招股10万元,某生物研究院招股20万元。此外,该公司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招股。6月中旬,家具厂和生物研究院得知华夏公司发行股票尚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遂要求退回股份。华夏公司不允,家具厂和生物研究院就其与华夏公司的股票纠纷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华夏公司未依法取得发行股票的资格而擅自发行股票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0条,判令被告华夏公司退还非法所筹股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同时法院向省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被告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予以处罚。 华夏公司要想取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权利,应做以下哪些工作

A.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信、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定和评估
B.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C.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D.向证监会申请复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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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广州某公司(买方)与美国某公司(卖方)于1996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纯碱买卖合同,装运期限为1996年4月30日之前,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在纽约付款,贸易条件为CIF。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个协议,规定广州公司于1996年3月6日之前将确定的开立信用证的日期电告美国公司。开证日期经美国公司电传同意后合同方生效。 1996年3月4日,广州公司电传通知美国公司将不迟于3月9日开出信用证,请美国公司予以确认。3月6日,美国公司电传要求广州公司于3月7日17点之前将信用证开到纽约。同日,广州公司电传给美国公司表示时间太紧,要求延至3月8日开证,美国公司对此未予回复。3月10日,美国公司发传真给广州公司,要求尽快开证。3月14日,广州公司开出以美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美国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未对开证日期提出异议,但要求广州公司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广州公司认为此要求明显违反了买卖合同的规定,未予同意。此后广州公司电传催促美国公司告知装运日期及船名,并催美国公司按规定交货。5月26日美国公司电传广州公司,称广州公司未于3月9日之前开出信用证,已违反合同,且广州公司也未能按美国公司的要求修改信用证的内容,故美国公司有权不予发货。双方遂产生争议。若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另订有仲裁协议,对其效力描述正确的是:
A.若合同无效,则仲裁条款无效,而仲裁协议有效
B.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都归于无效
C.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仍都有效
D.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或协议的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