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生产设备,签发了一张为期6个月的商业汇票。乙公司将该票据转让给丙,丙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文句,并在票据上签章后交给丁,丁将汇票又转让给戊。戊向银行提示付款。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设备后,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甲、乙公司因此发生争议。甲公司遂通知银行停止支付票据款。
2002年10月9日,甲公司会计室被盗,除丢失现金外,还丢失1张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A将从甲公司盗得的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购买电脑一台,B公司不知该汇票是A盗取的,收下了汇票,并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背书”字样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D,但D又将其转让给E。10月25日,E持该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将票据款支付给E。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银行认为甲公司挂失止付已过12天,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已失效。甲公司认为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票据已失效。银行不应明知票据已丢失仍然付款。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下列问题:
(1) 银行能否以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
(2) 若戊未获提示付款,甲、乙、丙、丁应否向戊承担票据责任
(3) B、C、D、E对甲公司丢失的票据进行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4) 银行认为甲公司挂失止付已过12天,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已失效的理由是否正确甲公司认为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票据已失效,银行不应明知票据已丢失仍然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
(5) 若E向银行提示未获付款,则E能否向A、B、C、D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

(1) 银行不能以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
因为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不同。票据关系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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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大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由5家国有企业联合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2004年3月,公司净资产额为8 000万元。大宇公司现有董事7名,分别由5家股东推荐,基本由5家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组成。2004年3月10日,董事长提议,趁全体董事’20日均无外出任务,召开临时董事会。2004年3月20日,全体董事如期到会,董事会上制定并通过了“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公司增资方案”,两个方案的主要内容分别为:鉴于公司曾于2003年8月成功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 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拟定本年度计划再次发行1年期公司债券2 000万元;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会后将上述两个方案提交给公司股东会。 2004年4月10日,公司股东会在其召开的定期会议上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增资方案”,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为:3家股东赞成增资,这3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5 840万元;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这2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4 16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4年4月20日,公司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公司经理张某擅自将公司5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开办公司。2003年度公司税后利润5 000万元,公司以前年度未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5 500万元,本年度末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200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大宇公司董事的产生及组成是否合法如果该公司董事会的产生及组成是合法的,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是否合法 (2)大宇公司是否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该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3)大宇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 (4)大宇公司对张某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大宇公司2003年度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大宇公司2003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益金数额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东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从事清洁燃料技术开发及相关产品销售业务。2002年1月,东源公司与丙签订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收购丙的一项清洁燃料的专有生产技术(技术秘密),转让价款100万元,同年2月,丙为东源公司股东并且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按照事先的约定,东源公司用丙转让的技术开始生产销售清洁燃料,受到市场欢迎。 2003年3月,A大学发现东源公司生产清洁燃料的技术已经于2002年3月申请发明专利、并已经初步审查公布正在进行实质审查的技术基本相同,随即通过律师通知东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东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同时东源公司股东会要求丙向公司说明技术的来源并提供其独立开发完成该项技术的有关证明材料,丙拒绝向公司作出说明,丙称如果有问题,由其本人与A大学解决,与公司无关。2003年5月28日,A大学的清洁燃料生产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权。A大学再次通过律师书面通知东源公司停止使用其专利技术,并要求东源公司就其已经使用该专利技术的行为支付100万元的使用费。东源公司没有停止生产和销售,并责成丙尽快解决问题。 丙经过与A大学协商达成专利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向A大学支付专利转让费300万元、前期使用费50万元,共计350万元,由丙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A大学,专利权转让在丙支付全部转让款之日生效。由于A大学要求丙提供担保,丙未经与公司执行董事甲协商,超越公司的授权权限私自以东源公司的名义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丙未在约定的时间支付专利权转让费,A大学于6月20日向法院申请对东源公司的相关侵权证据保全和财产诉前保全。东源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6月23日当日晚上紧急召开股东会,丙未参加这次股东会。股东会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鉴于丙并不拥有技术的专利权,决定将丙从公司的股东中除名,由公司与A大学另行协商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甲以公司名义将上述决定通知了丙。 东源公司向A大学提出以300万元的价格受让其专利权,其余问题由A大学与丙解决,A大学拒绝。东源公司于6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与A大学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东源公司是否应对 A大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2)东源公司6月23日的股东会议决议是否有效如果丙不同意该决议,他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如果可以,该诉讼应以谁为被告说明理由。 (3)东源公司的强制实施许可申请是否应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