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在县城的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入挖掘机一台,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60万元、增值税税款是10.2万元,支付运费4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入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是8万元。
(3)开采原煤10000吨。使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该收取1/3的价款,但是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外支付运费6万元、装卸费2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外把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125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6)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入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丢失。
(说明:相关票据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且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是0;假设该煤矿所在地原煤的资源税税额是5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是10元/千立方米。)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参考答案】
应缴纳资源税=9000×1/3×5/10000+(200+500)×5/10000=1.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