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8年9月,辽宁W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与中国C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租C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NO.98R—0402MR的《外汇贷款协议》,约定W公司向中租C公司借外汇160万美元用于支付其从美国进口纤维棉纺机设备的价款;年利率 10.625%,半年复利,平均支付本息;中租C公司应根据W公司的要求将所贷款项直接划至设备供应商的账户,贷款期从中租C公司将所贷款项划至设备供应商的账户之日起算,3年期满,3年分6次还本付息;保证金29万美元,在签订合同后立即支付;手续费按贷款本息金额的1.5%计收。该协议还约定了保证条款。
同年10月,W公司向中租C公司出具了由中国建设银行Z市分行(以下简称Z市建行)和Z市外经贸委(以下简称Z外经委)分别盖章的两份《外汇租金偿还保证书》,承诺在收到中租C公司发出W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代W公司汇交所欠租金和自租金逾期之日起应加收的延付利息。中租C公司在审核上述两份担保书时发现,两份担保书都是沿用担保人原来用做融资租赁项目时使用的格式合同,与外汇贷款项目的性质不符。于是在两份偿还保证书上分别加注“此担保是针对为No.98R—0402MR《外汇贷款协议》项下的偿还保证书”字样,要求两担保人盖章。Z外经委未予盖章,而Z市建行在加注处盖了单位公章。同年10月底,中租C公司根据W公司的要求将160万美元划至美国设备供应商的账户。嗣后,W公司由于购进的进口设备有部分、零部件未到等原因不能形成正常的生产能力,未能按期归还款项。经与中租C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将还款期推至2003年10月底。然而,2004年3月,W公司只偿还了95万美元,其余款项仍未能偿还。各方发生争议。
W公司认为:自己与中租C公司之间是事实上的融资租赁关系,而非单纯的贷款关系。中租C公司收取的实际上是租金和按租赁方式计算的保证金和手续费,合同中规定的利率和复利也是按融资租赁方式,包含了租赁设备安装、调试和维修费用在内。我方未能按期偿还租金是因为中租C公司没有保障设备供应方按期交付租赁物件造成的,既然中租C公司按融资租赁关系享受了收取租金的权利,就应当承担未能及时交付租赁物件的责任。
Z外经委则认为,我方出具保证书是为融资租赁合同作的担保,不是为外汇贷款协议作的担保。主合同擅自改变了性质,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Z市建行则提出;我方出具的保证书是专门用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格式担保合同,加注内容与该专门用途的格式担保在性质上矛盾,应无效;并且,我国对外担保法律法规有规定,境内机构的外汇借款合同或者外汇担保合同,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借款合同或者外汇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而该外汇担保合同并未依法登记,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以上情节,回答:
(1)W公司与中租C公司之间应当是融资租赁关系,还是外汇贷款关系什么是融资租赁并说明理由。
(2)Z外经委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3)Z市建行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Z市建行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

(1)W公司与中租C公司之间应当是外汇贷款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关系。
所谓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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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荣昌针织总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 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 (2) 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 ②短期借款4200万元。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 ③应付账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欠宏达公司 1994年9月到期货款1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元。华天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的货款150万元。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d)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 (3) 经评估确认:荣昌厂厂房A变现价值为500万元,厂房 B变现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 (4) 荣昌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 (2) 荣昌厂欠宏达公司、华天公司、万达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 (3) 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 (4) 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 (角、分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