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张洁,16岁。一天,她到某体育器材公司以9000元购买了一部美国原装高级跑步机,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张洁提出她是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青年,不愿退货。 问题: 张洁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因为张洁已年满16岁,并以自己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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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县农贸市场内,菜贩丁因气恼顾客被隔壁摊位菜贩甲之妻乙抢走,与乙发生口角并打架。被拉开后,甲赶来先动手揪住丁的头发互相厮打,莱贩戊、己见状赶忙劝架,在拉扯中,戊被甲、丁一带,立足不稳,向后跌倒,后脑正好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即出血昏迷,被众人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但不构成伤残。已将乙拉走,甲也跟着离开。之后甲之弟丙闻讯赶来,向丁叫嚣,丁未理会。后甲、乙回到摊位。10分钟后,丁来到甲摊位质问丙什么意思,丙见丁的手插在裤兜里,好像有东西,便突然上去踹丁一脚,随后甲抱住丁,双方互相厮打。甲拿起一啤酒瓶照丁的头部打击,致丁头部外伤出血,后丁去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头皮裂伤,住院11天。事发后,该县公安局对此事作出处理,戊也将甲、丁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2万元。两被告究竟谁是推倒戊的“真凶”,两被告均否认是自己推倒了戊,并提供个相应的证据。请运用你所学法律知识,对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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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刘明诉周同侵占其遗忘物案刘明,某省A县B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B乡小寨村。2003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刘明和同事孙武、赵刚三人到周同(家住 A县张村镇)开办的位于该县集贸市场内的好再来餐馆吃饭。饭后,不慎将内装有 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周同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经察看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1个小时后,刘明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周同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周同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刘明当面表示,如果交出皮包,愿意重谢,周同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刘明又托与周同丈夫熟悉的王菲前去说合,周同再次否认。刘明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传讯,周同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周同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向周同进行教育时,周同才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从周同处提取了皮包及 10000元现金等物发还给了刘明。2003年7月28日,刘明向某省A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人周同犯侵占罪。刘明同事孙武、赵刚两人各写书面证言一份,并表示愿意为刘明出庭作证(孙武住B乡大庄村,赵刚住址与刘明相同)。现假定你是自诉人刘明的委托代理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自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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