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6年5月20日,A公司为支付设备款向某进出口公司签发面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B银行,汇票的到期日为1996年11月20日。同年8月10日,进出口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商场购买办公设备,转让时写明“不得转让”字样。后商场将汇票质押给C银行申请贷款。1996年11月20日,C银行向B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汇票已写明“不得转让”,质押无效,C银行无权行使票据权利。C向进出口公司追索,进出口公司认为自己写明“不得转让”字样,对汇票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问] 进出口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进出口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上述表明,设定质权背书符合票据法上的“不得转让”要求,仅是一种债权清偿的担保。设定质押背书的......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