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1年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2014年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同年成为上市公司。
2016年1月,甲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乙公司。同年3月,甲公司增发新股,委托M证券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00万股股票,每股发行价10元。承销期满,尚有75万股股票未售出。2016年6月,甲公司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回购了本公司5%的股份。2016年10月,甲公司总经理赵某离任。
2017年3月,赵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的50%转让给李某。按照甲公司2016年年报的披露内容,甲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是P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8月,经甲公司董事会决议,董事王某同甲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获利2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2016年6月回购本公司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甲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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