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陈某系某县一无业人员。2002年4月陈某以租赁钢模为由,与某市建材综合经营部负责人吴某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陈某在交付了2000元定金后将250平方米的钢模(价值22000余元)取走,在钢模到手后陈某立刻以1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在钢模已经转卖后,陈某发现吴某提供的钢模有特殊记号,遂向李某索回钢模,并退还了价款。考虑到钢模放在手中无用,陈某提出将钢模返还吴某,并要求吴某将定金退回。吴某则认为租赁期间未满,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陈某不愿支付违约金,遂将手中的钢模再次出卖,并将货款占为己有,至案发时货款已被陈某挥霍一空。
问:(1)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陈某的行为可否认定为普通民事合同欺诈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的钢模,在钢模到手后即转手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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