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初,被告文香到五龙镇开设摊点,其摊位与原告李华所设摊位相邻,二人曾因摊位占地和招揽生意发生过矛盾。2010年9月15日,文香因抢占李华的摊位而与李华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起来。正在此时,文香的弟弟文路路过,见此情形便上前“帮忙”,也与李华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二被告用手、拳抓打原告李华的面部和鼻部,造成原告鼻骨骨折、面颊部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350余元。原告李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文香和文路赔偿其全部医疗费。
问:(1)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单独的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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