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武汉市江北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0年9月1日,其债权人上海浦丰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浦丰公司)向武汉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9月10日依法裁定受理,并于9月2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正义律师事务所和建新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管理人进行了如下活动:
(1)决定解除江北公司与上海大发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江北公司将自己的临街房屋5间租给汉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期4年,每年租金10万元;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汉中公司与江北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江北公司从汉中公司购货价值20万元,江北公司被申请破产时,汉中公司尚欠江北公司房屋租金10万元,江北公司尚欠汉中公司货款20万元。汉中公司申报债权时,向管理人提出以其欠江北公司的10万元租金的债务,与江北公司欠其20万元的货款相抵销,其余10万元货款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申报。管理人认为汉中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表示接受。
(3)管理人对江北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将以下财产列为债务人财产:江北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8辆铲车;在武汉市第j建筑公司中有投资款及收益200万元。
(4)武汉市第三建筑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其于2009年2月租赁给江北公司的脚手架,管理人决定返还脚手架。
(5)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对此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决定列为共益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能否列入共益债务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参考答案】

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务时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列入共益债务。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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