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乔甲,男,18岁,待业青年,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8年6月到其叔乔乙家借住。同年9月 28日,乔甲在其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开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50元。由于乔乙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的现金,乔甲第一次窃取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及1999年3月两次趁乔乙不在家之际,共窃取人民币700余元。1999年6月10日,当乔甲又趁乔乙家无人,打开抽屉欲寻现金时,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乔乙之子乔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乔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乔甲。
问题: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怎样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乔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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