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11月2日,A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钢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购买钢材的买卖合同,11月5日A公司向中国银行Y支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正面记载了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票面金额为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5月5日,A公司在出票人栏内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中国银行Y支行(以下简称“Y银行”)在承兑栏内加盖了汇票专用章,汇票背面记载了第一背书人为B公司,被背书人亦为B公司;第二背书人为C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被背书人为D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甲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第五被背书人,其前手向甲公司背书转让该汇票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但未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甲公司持票后在该票据上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并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授权代理人甲公司出纳员的签名。2005年5月5日,甲公司委托中国银行x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x银行”)向承兑银行Y银行提示付款,Y银行拒绝付款,拒付理由书载明:第一,此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第一被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不一致;第二,甲公司未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单位的公章;第三,该汇票未填写承兑汇票协议编号和交易合同号;第四,A公司存人本行的资金不足。 后查明,该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被背书人一栏均未填写单位名称,属空白背书。甲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委托中国银行x银行向承兑银行Y银行收款时,x银行要求甲公司的出纳员在空白的被背书人一栏填写被背书人的单位名称,该出纳员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将第一被背书人错写成第一背书人,造成背书不连续。后甲公司向委托收款的x银行说明了造成背书不连续的原因,同时又提供证据证明各背书当事人间均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以汇票背书方式结算了货款。x银行持上述证明材料,再次向Y银行提示付款仍被相同的理由拒付。问: (1)付款人Y银行第一次拒付时,其拒付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甲公司被拒绝付款后,能否行使追索权为什么如果行使迫索权,被追索的对象有哪些如何进行追索甲公司向追索对象请求清偿的金额有哪些 (3)如果甲公司在委托x银行提示付款前,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4)如果甲公司在被Y银行拒绝付款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

(1)付款人Y银行第一次拒付时,其拒付理由不完全正确。第一,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第一被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不一致,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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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保健机械厂生产了一种新产品“按摩靠垫”并于1990年3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1216311”。国家专利局于1991年1月授予专利权。1991年12月该厂将该专利使用权转让给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后收取转让费10万元。该公司未及生产,就于1992年1月在市场上发现了与该专利产品相近、功能相同的“按摩靠垫”。经查,该种靠垫是南方乙保健器械厂生产的。于是,甲厂就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南方乙保健器械厂获知后,提出它们生产的产品虽然和甲厂生产的产品相似,但这是该厂于1988年最早研制出来并投入生产的。同时提出,甲厂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宣告无效。专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查明:南方乙保健器械厂所述该产品是它们厂最早研制并生产的无法证实,其生产的“按摩靠垫”是在1991年10月投人生产的,在其生产的“按摩靠垫”标明的专利号为“91216311”,乙厂共生产该种产品5000套,获利5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述属实,其能否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宣告甲厂的专利无效理由是什么(2)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述属实,而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如果不服的话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甲厂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某医疗器械公司能否要求甲厂返还专利转让费(4)甲厂专利权的有效期是几年(5)本案中,甲厂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6)甲厂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