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1998年1月,该公司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办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邢智宾所欠齐明礼的借款属于邢智宾的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无关,因此,万海昌、邢智宾提出的以公司账面资产清偿齐明礼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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