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1年1月1日,甲、乙、丙、丁投资成立A有限合伙企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由甲、乙共同执行。A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2月1日,A有限合伙企业向B银行借款30万元,甲、乙、丙私下协商后,由丙以自己所有的10辆货车设定抵押。
(2)4月1日,丁未履行任何程序,即与戊达成协议,将丁在A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戊,乙得知后表示反对,并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丁的财产份额。
(3)5月1日,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5月15日,乙以A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了原材料供应合同。经查,A有限合伙企业与庚公司的业务往来一直由乙负责,乙转为有限合伙人一事,A有限合伙企业并未通知庚公司。6月1日,庚公司以A有限合伙企业未按时供应原材料为由,要求A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A有限合伙企业以乙已不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为由拒绝承认该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初,约定由甲、乙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2)经甲、乙、丙私下协商,由丙以自己所有的10辆货车设定抵押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3)乙反对丁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是否有效并简要说明理由。
(4)A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应当对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初,约定由甲、乙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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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0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6个月,以甲公司的两栋厂房(其中一栋已出租给某商场,租期5年)作为抵押,但不包括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当日,乙银行即向甲公司发放了全额贷款,但由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计算机系统故障,双方未能办理厂房抵押登记手续。 2010年3月7日,乙银行业务人员直接造访甲公司总部,要求甲公司为该抵押贷款另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恰逢甲公司与其原料供应商丙公司商谈业务,甲公司董事长遂当场让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并加盖了丙公司公章。 借款合同到期,甲公司无力清偿贷款本息,乙银行因业务繁忙一直未向甲公司、丙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2011年5月5日,乙银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向乙银行支付甲公司所欠贷款本息。庭审过程中,丙公司提出两项辩解:(1)乙银行应当先向甲公司主张权利,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2)乙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将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排除在外,仅以两栋厂房本身设定抵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以已经出租的厂房设定抵押,如果抵押权实现,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并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提出的两项辩解是否合法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