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中国H公司同德国S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则双方应当在德国L州法院诉讼解决。H公司依据合同交付了货物,但S公司迟迟未将货款汇入合同约定的帐户,于是H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S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S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并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德国S公司败诉。德国S公司于是以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德国L州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为由,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对于该案件,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

A.因为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所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终结诉讼
B.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因为该约定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C.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因为S公司并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因此应当视为承认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D.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了争议在德国L州法院诉讼解决,但是因为L州法院同合同之间没有关系,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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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空调机1000台,6月5日前交货,由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23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5月25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甲乙合同项下的空调机转售给丙公司,并告知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提货。4月5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提货时,甲公司因为未接到乙公司的通知,拒绝交付货物。丙公司与乙公司经过交涉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向丙公司交货。丙公司于6月30日从甲公司提取了该批空调机。7月1日,甲公司将其向乙公司收取货款的权利让与丁公司,同时通知乙公司向丁公司付款,并保证: 如果乙公司不能支付货款,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同年9月,丁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告知丁公司货物由丙公司提走,应向丙公司要求付款。丁公司向丙公司要求付款,丙公司提出两项抗辩事由:(1)甲公司延迟交货,已错过最佳销售季节,导致空调机滞销;(2)所交空调机只能制冷不能制热,与乙丙合同所规定的质量不合,因此拒绝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丁公司向乙公司要求付款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延迟交货对丁公司抗辩
B.乙公司无权以甲公司延迟交货对丁公司抗辩
C.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所交空调机只能制冷不能制热对丁公司抗辩
D.乙公司无权以甲公司所交空调机只能制冷不能制热对丁公司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