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国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度损益表中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并已如期上缴全年所得税99万元。2008年2月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其税收年度审查中发现该企业2007年度有以下情况:
(1)企业以在册职工1200人计算计税工资。在册职工中包括医务人员30人,待岗人员10人,当地计税工资为每月人均2000元。
(2)收回以前年度已经核销的坏账10万元,企业作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的会计处理。
(3)将成本为50万元的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由于无同类产品售价,按成本价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4)转让专利技术净收入45万元,直接转作联营投资,未作任何税务处理。
(5)成本费用中有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广告费180万元(企业账上的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
(6)营业外支出中有通过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2笔,分别为50万元捐给了灾区,100万元捐给了当地的市图书馆。
(7)年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20万元,“坏账准备”贷方余额0.8万元 (该企业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坏账准备率为5%。)。
(已知企业通过“应交税金”已计缴的各种税金为120.38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步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第(1)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第(2)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第(3)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第(4)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第(5)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第(6)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第(7)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所得税税率为25%);
(9)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假如由税务机关查处的,判定该企业属何种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由职工福利费开支工资的职工,不应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企业多列支计税工资数额=40×20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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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城市内资日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职工年均1000人,主要业务为以外购的化妆品进行生产并销售,2005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 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化妆品3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400万元、增值税额408万元,已验收入库,支付购货的运输费100万元,保险费和装卸费5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及其他单位开具的普通货运发票,专用发票获得税务机关认证; (2) 生产领用外购化妆品2500万元,其他生产费用978万元,生产成套化妆品37万件,每件成套化妆品单位成本94元; (3) 批发销售成套化妆品25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6000万元;零售成套化妆品8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340万元; (4) “投资收益”账户中反映本年取得的投资收益为185万元,其中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 30万元,从境外A公司取得分回的投资收益70万元(该收益在国外已纳所得税30万元),从深圳联营的B公司取得分回的投资收益85万元(当地实际使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5) 发生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50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其中:1月1日向关联企业签订生产性借款合同,记载借款金额800万元,借期1年,支付利息费用64万元,同期银行贷款的年利息率为5%;发生管理费用7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35万元、新产品开发费用60万元(2002年公司发生新产品开发费用5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总额1100万元,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能提供工会经费的拨缴款收据; (6) 当年10月发生意外事故,经税务机关核定库存原材料损失31.86万元(其中1.86万元是运输费用转入的成本),当月取得了保险公司赔款10万元;11月20日通过教育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8万元,12月28日直接向某老年服务机构捐款4万元。 (消费税税率30%,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800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 请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计算该企业2005年实现的应税收入总和; (3) 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成本总和; (4) 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税金及附加总和; (5) 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销售费用总和; (6) 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管理费用总和; (7) 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财务费用总和; (8) 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工资、工资附加“三费”标准及调整金额; (9) 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准许扣除的营业外支出; (10) 计算该企业200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问答题
某白酒酿造公司,2003年度实现白酒销售收入7400万元、投资收益18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共计7330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170万元,已按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56.1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公司据此按税法规定予以补税。 (1)“投资收益”账户记载的180万元分别为: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超过投资成本部分的金额116万元(其中含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60.8万元,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税后收益49万元,已在国外缴纳了 30%的企业所得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为15万元; (2)2003年4月20日购进一台机械设备,购入成本9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按税法规定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5%,企业将设备购入成本一次性在税前作了扣除。 (3)12月10日接受某单位捐赠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未列入会计核算; (4) “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的通过非盈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和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20万元,已全额扣除。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公司予以补税所涉及的内容: (1)计算投资收益共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机械设备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接受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对外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公司2003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