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07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30
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2006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0÷(1+4%)×4%=2000(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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