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公民无权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这些是行政监督机关的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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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市水暖器材厂于2004年9月28日向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申请装修该厂门面。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该器材厂在距离厂房外墙0.3米内进行装修,但该厂超出了上述核准的装修范围。该市规划管理处发现后,认为市水暖器材厂装修门面虽经城管部门审批同意,但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违章建筑,且该建筑已超出城管部门的审核范围,影响了人行道的使用,就于2004年10月30日、11月6日和11月30日3次向市水暖器材厂送达了违法建筑通知书,但该厂不予理睬,继续施工。2004年12月10日,市规划管理处向市水暖器材厂送达了某规处字(2004)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水暖器材厂接到处罚决定书 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2)罚款300元。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城市规划管理处的印章。 问:市规划管理处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处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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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1年5月16日上午,有一头牛跑到某乡食品站院内吃白菜,贾某将牛圈上,待失主认领。次日上午,有人到食品站串门,认为被圈的牛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来食品站牵牛,指责贾某不该将牛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贾某拖出院外,进行殴打,孙某也参与殴打,把贾某打成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医疗费和误工共损失 280元,贾某要求王某和孙某赔偿,遭到拒绝,贾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牛跑到乡食品站吃白菜,原告将牛圈上,且通告牵回,并无不当;被告无理取闹,共同殴打原告致伤,这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向原告赔礼道歉外,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成,法院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孙某赔偿原告损失280元,其中孙某承担80元,由于孙当时无力支付,先由王某代孙某偿付,然后再由孙某偿还王某。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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