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农民田某于2001年去国外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0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身体一直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200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0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
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唯一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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