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遂以 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 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1998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余涛夫妇悉心照料,余艺觉得先前所立的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份遗嘱,表示死后存款24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元,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万元。1999年6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0年 8月,余艺病故。针对24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女儿余萍、长子之妻胡某及其子余明均提出继承要求。 24万元存款中,余涛应分得遗产:( )

A.16万元
B.12万元
C.10万元
D.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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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0年5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避孕套的合同。为履行与乙公司的合同,甲公司与丙乳胶厂签订了订购避孕套合同。同年6月 12日,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400万只金香牌避孕套的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丁公司提供避孕套400万只,总计价款100万元,汇票付款,上海交货,由乙公司托运,交货时间为2000年10月底。同年8月15日,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购销避孕套的合同,合同规定,由丁公司向戊公司供应400万只避孕套,总价款120万元,交货地点为蛇口港,交货时间为2000年10月底。因乙公司在10月底之前未发货,丁公司无法履行与戊公司签订的合同,同年12月1日,丁公司以乙公司经营避孕套超越其经营范围,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称,其经营范围中有化工,而避孕套属于化工产品,因而,未超越经营范围,避孕套不属于药品,不能归为中西成药类。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乙公司经营避孕套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一直没有补办经营中西成药的手续,其经营中西成药是违法的,乙公司超越了经营范围,对合同无效应负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不管乙公司是否有中西成药的经营范围,其经营避孕套已向省工商局申请,并得到批准,其经营是合法经营。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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