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于2009年7月27日签发支票向乙支付货款,但甲填写的出票日期为2009年8月18日。由于货物数量未最终核定,支票金额未填写。乙将支票背书给丙,嘱咐丙补填金额不可超过15万元。丙将金额记载为25万元,背书给丁。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的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为由退票。丁以甲、乙、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连带承担票据责任。试问:

甲交付给乙金额空白的支票,该出票行为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有效。持票人使用时必须补齐,否则不得使用。补记支票金额必须由出票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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