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明光商场与祥龙电器公司于2002年3月订立家用电器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至2003年2月止,由祥龙公司向明光商场供应该公司生产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产品,双方就各类家电供应的数量、型号,以及每个月履行的时问、数量和方式等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货款总值为500万元,明光商场在每批货物验收后的10日内向祥龙公司付款;为了确保明光商场按时支付货款,双方约定由明光商场向祥龙公司交付50万元的定金;双方还约定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为此,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后,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登记。合同订立后,明光商场按照约定将50万元的定金支付给祥龙公司。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履约顺利。但是至2002年9月,由于家电市场销售价格普遍下跌,为此,明光商场向祥龙公司提出降低产品的供应价格,祥龙公司考虑到明光商场订货数量较大,是本公司的大客户之一,为此同意降价,于是双方就供货价格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重新确定了新的供货价格。 至2003年1月,由于各地商场订货数量较大,致使祥龙公司供货紧张,1个多月一直没有向明光商场供货,明光商场经几次催要祥龙公司仍然没有供货,导致该商场在家电销售的旺季断货,为了不减少该商场的销售损失,明光商场紧急从其他家电公司组织货源,随后向祥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是,祥龙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将合同约定的尚未供应的货物发送至明光商场,明光商场接到该批货物后,又立即通知对方自行处理,认为已经与祥龙公司解除了合同,所以拒绝接收。但是,祥龙公司坚持要求明光商场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向祥龙公司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由于明光商场拒绝接收该批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祥龙公司将明光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明光商场在2001年3月6日因为商场的改造扩建工程,向某建设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 由劲松公司提供担保。为此,劲松公司与某建设银行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约定劲松公司为明光商场的贷款承担一般保证的担保责任,但双方没有约定保证的期间。贷款期限届满,由于明光商场没有按时向某建设银行还贷,建设银行则于2003年5月要求保证人劲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劲松公司拒绝。在建设银行多次催要后,明光商场偿还了2500万元,但还有500万元没有清偿。问: (1)明光商场与祥龙公司变更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祥龙公司要求明光商场继续履行合一同的诉讼主张是否正确双方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2)某建设银行能否要求劲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法院受理明光商场的破产申请,某建设银行被中止执行的债权能否要求劲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某建设银行起诉明光商场,法院依法判决后,某建设银行仍未得到清偿,能否要求劲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某建设银行如果要求劲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于什么日期之前向法院提起对明光商场的诉讼 (3)如果建设银行了解到明光商场曾向某写字楼提供了价值500万元办公设备和空调等电器,但该写字楼一直没有向明光商场付款,拖欠至今,由于明光商场在该写字楼享有股份,所以一直也没有向其主张付款。此时,银行尚未得到清偿的500万元债权可通过什么方式清偿 (4)如果保证人劲松公司被法院受理其破产的申请,法院于2003年6月6日发布公告,某建设银行于2003年6月16日发现该公告,其未得到清偿的500万元贷款应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清偿假设劲松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20000万元,其中用该公司房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为1000万元,该抵押房产的变现价值为800万元;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尚未缴纳的税款为30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150万元。通过破产分配,某建设银行能够实现的债权有多少

【参考答案】

(1)明光商场与祥龙公司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因为双方订立的合同经过公证程序方为有效,因此变更合同也须经过公证方为有效。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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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4年11月2日,A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钢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购买钢材的买卖合同,11月5日A公司向中国银行Y支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正面记载了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票面金额为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5月5日,A公司在出票人栏内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中国银行Y支行(以下简称“Y银行”)在承兑栏内加盖了汇票专用章,汇票背面记载了第一背书人为B公司,被背书人亦为B公司;第二背书人为C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被背书人为D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甲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第五被背书人,其前手向甲公司背书转让该汇票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但未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甲公司持票后在该票据上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并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授权代理人甲公司出纳员的签名。2005年5月5日,甲公司委托中国银行x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x银行”)向承兑银行Y银行提示付款,Y银行拒绝付款,拒付理由书载明:第一,此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第一被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不一致;第二,甲公司未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单位的公章;第三,该汇票未填写承兑汇票协议编号和交易合同号;第四,A公司存人本行的资金不足。后查明,该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被背书人一栏均未填写单位名称,属空白背书。甲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委托中国银行x银行向承兑银行Y银行收款时,x银行要求甲公司的出纳员在空白的被背书人一栏填写被背书人的单位名称,该出纳员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将第一被背书人错写成第一背书人,造成背书不连续。后甲公司向委托收款的x银行说明了造成背书不连续的原因,同时又提供证据证明各背书当事人间均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以汇票背书方式结算了货款。x银行持上述证明材料,再次向Y银行提示付款仍被相同的理由拒付。问:(1)付款人Y银行第一次拒付时,其拒付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2)甲公司被拒绝付款后,能否行使追索权为什么如果行使迫索权,被追索的对象有哪些如何进行追索甲公司向追索对象请求清偿的金额有哪些(3)如果甲公司在委托x银行提示付款前,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4)如果甲公司在被Y银行拒绝付款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