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4年1月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07年12月31日,A公司股份总额为20000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发起人股份为14000万股,已上市流通股份为6000万股。持有A公司股份前2名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分别为:B国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持有8000万股发起人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额的40%;C国有企业(以下简称“C企业”)持有1000万股发起人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额的5%。
有关信息资料如下:
(1) 2008年4月,B公司拟以所持A公司5000万股为其参股的一家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质押。
(2) 2008年5月,C企业拟以自己所持A公司1000万股向银行质押贷款。
(3) 2008年6月,C企业向D银行贷款2000万元,A公司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以A公司资产为C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经查明:债权人D银行在与A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并不知道C企业是A公司的股东。
(4) 2008年7月C企业以自己的成套设备为抵押,向E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经查明:C企业以成套设备进行抵押时,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要求:
(1) 根据本题要点(1)提示的内容,B公司拟以所持A公司5000万股股份为其参股的一家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 根据本题要点(2)提示的内容,C企业以所持A公司1000万股股份向银行质押贷款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3) 根据本题要点(3)提示的内容,A公司和D银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如果C企业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对于D银行的损失如何处理
(4) 根据本题要点(4)提示的内容,由于C企业以成套设备进行抵押时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人民法院能否以此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

(1) 不符合规定。首先,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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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2007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2007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饭馆负债累累,欠某装修公司1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丙提出退伙,甲、乙二人不同意。丙于2008年2月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甲、乙二人继续经营饭馆。2008年9月,甲、乙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四川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甲、乙二人向丁提出借款2万元,2009年1月1日归还。丁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馆盈利后,甲、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甲、乙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四川火锅系列后,饭馆并未盈利,亏损仍然出现,到年底,又亏损了1万元。 2009年1月,某装修公司因向其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丁也因甲、乙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被告方丙认为,自己已于2007年底退伙,故饭馆所欠全部债务应由甲、乙承担。丙的辩称有理由吗 (2) 被告方甲、乙认为,丙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饭馆对某装修公司所欠1万元债务、对丁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馆的亏损,丙均应承担1 3的份额。甲、乙的辩称有理由吗 (3) 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丁名为借款给甲、乙,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也应分担。这种意见有道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