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建海公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6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4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18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1万元,营业税20万元,房产税7万元。
(3)营业费用120万元;财务费用28万元;管理费用232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40万元。
(4)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包括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7万元,向税务部门缴纳罚款10万元。
(5)全年实际发放的职32A2资总额为3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270万元),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56万元。
该企业对2006年度应纳所得税进行了如下计算,并编制了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4800(产品销售收入)+300(其他业务收入)-1800(产品销售成本)-20(营业税)-7(房产税)-120(营业费用)-28(财务费用)-232(管理费用)-100(营业外支出)-320(工资总额)-56(32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2417(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317×33%=764.6l(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计算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错误之处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2)正确计算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

(1)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下列错误之处: ①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 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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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建海公司拟向荣丰公司订购一批电子设备,授权本单位员工马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7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马某代表建海公司与荣丰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建海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荣丰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建海公司交付所购全部产品。马某在向荣丰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荣丰公司自行填写。 荣丰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内填写了金星公司的名称,由金星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金星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金星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该银行通知金星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建海公司收到荣丰公司交付货款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荣丰公司于6月8日向建海公司交付所购电子设备,金星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荣丰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建海公司交付给荣丰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荣丰公司利用金星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责任 (3)银行通知金星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