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和乙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甲名下。2011年3月1日,人民法院判决甲和乙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乙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乙领到判决后于4月1日将房屋出卖给了丙,丙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180万元价款后便入住了该房屋。一直对判决不满的甲知道后很气愤,于4月16日将该房屋以180万元卖给丁,丁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甲所有后支付了价款,并约定一周后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戊知情后,于4月18日以185万元的价格也与甲达成了买卖该房屋的协议,并当即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在办完过户登记之后不久,此地恰逢地震,使得该房屋灭失。
[问题] 丙、丁二人与乙和甲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参考答案】

合同均有效,但是此时履行合同已为不能,因此,丙、丁可以要求乙、甲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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