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6年1月,某市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甲,与一外商乙谈妥,拟在该市建一个合资有限公司。该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130万元,其中甲公司出资6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外商乙出资30万元。甲方的场地使用权未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而是与乙方协商作价40万元。双方正式签订合同,2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合资公司在组建公司组织机构时,甲方认为其出资占绝大多数,董事会成员中应该由其委派多数董事,并且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应由甲方成员担任。2月底乙方按约定于将出资额30万元汇入合资公司账户,2006年5月10日甲方将第一期出资12万元缴清。
请问: 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组建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参考答案】

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组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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