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拟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材料公司,初始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与乙各以人民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不设监事会,由甲、丙担任公司的监事。材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B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议决定,决定把材料公司唯一盈利的A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材料厂。后来,材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1年后,新材料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D公司贷款达400万元。 下列关于材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______。

A.执行董事甲兼任监事
B.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监事
C.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
D.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