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0年2月,甲公司为本公司的智能化大楼建设工程举行招投标。乙是一国有建筑企业,但不符合招标的资质要求,其借用他人的资质证书参与了招标活动。同时,为了顺利中标,乙公司在标书中将工程的预算压得很低。
中标以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实际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其他内容都与中标合同相同,但工程预算比备案的中标合同提高了30%。甲为了打消乙的疑虑,请丙为自己作保,约定在自己不能履行对乙的建设工程款时,由丙向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甲将另一处厂房的设备抵押给乙,但未办理登记手续。
随后,乙开始为承包该工程做准备,因为手头资金紧缺,向A公司贷款100万元,约定利息为5万元,A认为乙反正要支付利息,遂直接向乙交付95万元。
乙在签订合同后不久又与他人签订了另一工程项目,因人手不够,遂与丁签订一合同,约定由丁具体承建甲的工程项目,乙从工程款项中收取5%作为中介费。工程竣工后,甲迟迟未向乙交付工程款,于是乙将该楼房扣下来并租给戊,租期一年,约定每月向戊收取租金5万元,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
要求: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乙借用他人资质中标,该中标合同是否有效应该如何处理
(2)甲与乙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价格相差30%,应该如何处理
(3)甲将其设备向乙作抵押,应办理何种手续
(4)若乙以甲不支付工程款为由向丙主张债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5)乙与A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如果该合同成立,则该合同的标的是多少
(7)乙与丁约定由丁承建甲的工程的合同应如何认定
(8)乙扣押该楼房的行为是否属于留置为什么
(9)乙能否将该楼房出租出去
(10)如果乙有权出租该楼房,那么出租后甲行使所有者权利,让戊搬离,戊能否以租期未到主张权利为什么
(11)如果乙不能出租该楼房,又收不到工程款,有何解决办法

【参考答案】

(1) 该中标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热门 试题

问答题
申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华公司)2001年发生如下事项: (1) 申华公司工程师赵林受公司指派担任一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的负责人,项目成员还有甲、乙、丙三人,其中赵林和甲负责研究开发工作,乙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丙负责项目的资料翻译与整理工作,他们完成了该项目,而后由公司营销部销售。 (2) 申华公司与辉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4月6日签订了“节能热水器”技术转让合同,由申华公司向辉煌公司转让节能热水器的全部的图纸及样品,合同未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11月20日申华公司又对“节能热水器”进行改造,研制成“高效节能热水器”。 (3) 申华公司6月1日与天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申华公司将其商标“满堂春”许可天华公司使用(注册商标1994年2月1日披核准,类别为热水器类),许可期限为2001年6月至2007年6片,每年使用费为l00万元,双方同时约定申华公司应当监督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该合同签订后送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 8月10日,外国丁公司认为申华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因与其驰名商标近似,侵害了其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请示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申华公司辩称:丁公司驰名商标为食品,而本公司为热水器类,不属同类商品,且丁公司并末在中国注册其驰名商标。 (5) 11月7日申华公司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开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数码相机一台(价值3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以参加第二次抽奖。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 该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归属如何认定为什么 (2) 申华公司后续改进的热水器技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3) 申华公司与天华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4) 丁公司的驰名商标能否得到保护为什么 (5) 申华公司足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问答题
2000年1月17日,某食品商场为支付某食品加工厂的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2800元的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1月19日,有人持该支票到某饲料厂购买饲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1280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饲料厂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记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该支票交给农业银行的甲营业所,由该所于当日通过农业银行某支行乙营业所从某食品商场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12800元,转入饲料厂账户。1月底某食品商场与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10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经协商无果,某商场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转账支票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饲料厂向其承担经济损失 128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某农业银行营业所未按规定审查,错划款项,造成食品商场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饲料厂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和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银行甲营业所称:银行对转账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银行乙营业所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经司法技术鉴定,认为该转账支票上金额字迹系消退后书写形成。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某食品商场认为该支票被涂改而无效,你认为是否正确 (2) 饲料厂是否应对某食品商场承担经济损失为什么 (3) 农业银行的两家营业所是否应对某食品商场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