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向房地产开发商乙购买一套期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甲因资金有限,不能一次性付款,于是向银行丙申请按揭贷款,于是,丙银行与甲、乙订立了为甲贷款支付房款的合同,以及将甲的房屋合同担保自己的债权的合同。但在此之前,乙就因资金不足向另一银行丁贷款,以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做贷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年后,在房屋即将全部竣工之际,开发商乙的商品房预售不畅,乙携款失踪。银行丁的债权到期后,率先向法院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请求,主张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清偿其债权;后来甲和丙也向法院提出主张所有权的要求。甲主张,其已支付完房款。自然应该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丙主张,按揭的性质就是以指定房屋的所有权来担保债权,因此,其应该拥有按揭贷款房屋的所有权。问题: 甲、丙、丁的主张成立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根据上述案例,甲的主张不予成立,因为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范围,处于合同未履行完毕状态,则物权并未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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