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5月,乙公司委托甲按其所定价格代理其转让设备一套。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向甲支付了报酬,并将设备交给甲。同年7月,甲找到买主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待丙公司验收货物后付款。8月,甲负责将设备运至丙公司仓库,丙公司人员验货时发现设备中某关键零部件没有运到,遂通知甲尽快运来,否则不付货款。甲检查后发现该部件已被自己在运送过程中不慎丢失。双方正在为此交涉时,乙公司向甲催问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为推卸责任,甲称设备已卖给丙公司,但丙公司不付款,所以自己也无法将货款交给乙公司,并向乙公司出示了自己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乙公司遂向丙公司催讨。丙公司称:(1)自己是与甲订立的买卖合同,乙公司无权要求自己支付货款;(2)设备中的关键部件没有运到,自己有权不付款。
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直接要求丙公司支付货款
(2)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3)若丙公司有权拒绝付款,乙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利益
【参考答案】
本案中,甲与乙公司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乙公司是委托人,甲是受托人。乙公司向甲支付了报酬,因而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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