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韦某等6人与陈某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开办一家电动玩具厂(其中,陈某投资18万元人民币,韦某等6人共投资30万元人民币),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性质为合伙,字号为金星电动玩具厂,陈某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实际经营两年后,当地群众向县国税局举报。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检查发现,7人开办电动玩具厂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并且大量使用非法购买的发票。于是,县国税局稽查局决定令其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并派人扣押了一批电动玩具。后来,县国税局稽查局又依法定程序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韦某等6人认为补缴税款、接受罚款即可,不同意复议或起诉。但陈某不服,认为主管国税分局未尽有关通知义务,县国税局稽查局补税决定无事实根据,并且认为,稽查局无权罚款。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本案中( )。

A.若税务机关事先拟罚款8000元,则罚款数额符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条件
B.若税务机关事先拟罚款8000元,则罚款数额不符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条件
C.税务机关扣押电动玩具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D.若纳税人没有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但依法提供担保,且税务机关确认有效,则有权就纳税争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税务机关扣押电动玩具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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