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
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再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日将140万元借款交给乙。乙出具借据,载明收到140万元,还款期限顺延。丙对此不知情。
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底,乙共计还款40万元。2013年1月,甲与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甲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丁。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丙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收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丙则未置可否。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丙的担保属于何种保证方式对甲多借给乙的20万元,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
丙的担保属于一般担保。《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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